偽造文書
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(刑事),上訴字,94年度,1121號
KSHM,94,上訴,1121,200510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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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   94年度上訴字第1121號
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  告 丙○○
被   告 己○○
被   告 甲○○
被   告 乙○○
上列 三 人
共同 選任
辯 護 人 單文程律師
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,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
訴字第452 號中華民國94年6 月15日第一審判決(起訴案號:臺
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585號、92年度偵字第2541
0 號),提起上訴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緣被告丙○○與被告乙○○原係夫妻關係( 現已離婚),被告丙○○與告訴人丁○○○、戊○○係母子 及兄弟關係,均係奕銓工程有限公司(下稱奕銓公司)之股 東。案外人王丁泰原為奕銓公司之名義負責人、丙○○為奕 銓公司之實際負責人、被告甲○○原為奕銓公司之職員。被 告丙○○因奕銓公司標得中國鋼鐵公司之工程,欲購買價值 約新臺幣(下同)1 千餘萬元之堆高機供奕銓公司使用,惟 奕銓公司原負責人王丁泰曾有退票記錄,無法向銀行辦理貸 款,被告丙○○遂與被告乙○○己○○甲○○共同基於 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,由丙○○於90年10月18日指示不知情 之會計林佳慧,將林佳慧所保管之丁○○○、戊○○、陳慶 雲留置於奕銓公司之印章,盜蓋渠等印文在奕銓公司股東同 意書及奕銓公司章程上,而偽造上開不實之同意書及章程後 ,將上開偽造之股東同意書、奕銓公司章程及申請書、委託 書交予不知情之蔡何信,於同年10月22日,持上開偽造股東 同意書等文件,以奕銓公司董事長變更等情為由,向經濟部 辦理公司變更登記及高雄縣政府辦理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變更 登記,使不知情之經濟部及高雄縣政府公務員將此一不實事 項登載於職務所掌之公司登記簿公文書上,足以生損害於告 訴人丁○○○、戊○○及經濟部、高雄縣政府對於公司相關 登記管理之正確性。嗣丙○○向戊○○、丁○○○佯稱乙○ ○、甲○○2 人偽造文書變更登記,經告訴人戊○○、丁○ ○○提出告訴,循線始知上情。因認被告丙○○乙○○己○○甲○○涉犯刑法第216 條、第210 條、第214 條之



行使偽造私文書罪、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云云。二、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,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;次 按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,應諭知無罪之判決,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2 項、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而認定不利 於被告之事實,須依積極證據,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 告事實之認定時,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,更不必有何有 利之證據;告訴人之告訴,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, 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,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,最 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、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可資參 照。再按事實之認定,應憑證據,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,或 證據不足以證明,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,為裁判基礎 ;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,苟積極證據不足 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,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;另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,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,間接證據 亦包括在內,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,其為訴訟上之 證明,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,而得確信其為真 實之程度者,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,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 程度,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 信時,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(最高法院40年台 上字第86號、30年台上字第816 號、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分 別著有判例可資參照)。
三、本件公訴人認被告丙○○己○○乙○○甲○○涉有前 揭犯行,無非係以⑴被告乙○○丙○○己○○之供述; ⑵告訴人戊○○、丁○○○及證人陳韋銓王丁泰陳慶雲黃龍翔陳通海之證詞;⑶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書、申請書 、委託書、奕銓公司股東同意書、法定代理人同意書、公司 章程、公司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、變更登記表、經濟部函、 高雄縣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變更登記申請書、高雄縣政府 函等,為其論據。
四、訊據被告丙○○乙○○己○○甲○○均堅決否認有何 前揭犯行,被告丙○○辯稱:奕銓公司負責人變更登記為甲 ○○一情,伊完全不知情,況被告乙○○與被告甲○○間有 曖昧關係,伊不可能同意將奕銓公司之負責人變更登記為甲 ○○云云;被告乙○○己○○甲○○則一致辯稱:告訴 人丁○○○、戊○○及被告丙○○家人陳慶雲、陳美輪並未 實際出資,僅為人頭股東,當時係奕銓公司要買堆高機而辦 貸款,因原負責人王丁泰有退票紀錄而無法貸款,遂請甲○ ○擔任負責人,被告丙○○對本案完全知情並均同意辦理等 語。
五、經查:




㈠按「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,除顯有不 可信之情況者外,得為證據。」,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。查證人王丁泰蔡阿信黃龍翔陳韋銓 於檢察官偵查時,業經具結而為陳述,且無刑求或恐嚇之情 事,顯係基於自由意識而為陳述,並無顯無不可信之情事, 認渠等於偵查時之陳述有證據能力,合先敘明。 ㈡奕銓公司登記負責人原為王丁泰,嗣於90年10月19日申請變 更登記為甲○○,並經濟部核准變更登記在案等情,業據被 告丙○○乙○○甲○○自白不諱,並經證人蔡阿信於偵 查時證述明確(92年度偵字第1585號卷第77-78 頁、81-82 頁),復有申請書、委託書、奕銓公司股東同意書、法定代 理人同意書、奕銓公司章程、奕銓公司公司變更登記表、經 濟部90年10月22日經 (90) 中字第09032954400 號函、經濟 部 公司執照、各1 份在卷可稽(見92年度偵字第1585號卷 第87-101 頁)在卷可稽。
㈢次查,被告丙○○雖以前揭情詞置辯,然被告丙○○就奕銓 公司負責人變更為甲○○,不僅知情且同意為之1 節,業據 證人王丁泰於偵查時證稱:「丙○○打電話給我說要用我的 名字申請支票帳戶,要辦理貸款1 千多萬元買堆高機,但我 對他說我有2 次退票紀錄,所以不行,丙○○說要我的土地 貸款,但我說土地是共有的也不行,然後丙○○說要登記給 甲○○,並將我負責人名義變更登記為甲○○,會計就聯絡 我,與我一同去鳳山稅捐處辦變更,這件事情乙○○、丙○ ○都知情,也是他們2 人授意」(見92年度他字第5264號卷 第49頁背面至第50頁);證人即共同被告己○○證稱:「90 年10月間奕銓公司標到中鋼公司工程,負責人因有跳票記錄 ,無法貸款,我向丙○○乙○○提議換掉負責人,更改股 東名冊上丙○○全部家人之股份及負責人換掉,是為辦貸款 ,…乙○○有同意,我也有參與同意。…(甲○○知道此偽 造同意書之事﹖)他不知道,他只知道丙○○要讓他當名義 負責人…這件事丙○○主導。」(見92年度偵字第1585號卷 第65-66 頁)、「他(指丙○○)跟我講他標到中鋼公司的 工程,要買堆高機,但因原負責人王丁泰有退票紀錄,無法 貸款,他們(指陳丁泰、乙○○)討論要換人頭負責人的問 題。(被告丙○○有無你說要如何換﹖)他們說要換甲○○ ,且也經甲○○同意。…(你剛才有提到變更公司負責人有 經甲○○同意。此事是何人跟甲○○講的﹖)我建議他們變 更人頭負責人,被告丙○○在奕銓公司有先打電話跟甲○○ 講,當時我在場。…(你建議更換人頭負責人時,被告丙○ ○、乙○○間狀況如何﹖)當時他們2 人沒有處於敵對狀況



,且均同意由甲○○擔任人頭負責人。(被告丙○○有無與 甲○○談變更負責人之事﹖)有的,被告丙○○打電話給甲 ○○,同時通話語氣正常。(是你提議更換成甲○○﹖)不 是,是被告丙○○提議要更換成甲○○,之前我們已對要換 人頭負責人一事商談多次,也有更換人選。」(原審法院94 年1 月12日審判筆錄);證人即共同被告甲○○於原審法院 審理時證稱:「(為何本件奕銓公司的負責人會變更成你的 名義﹖)為了要購買堆高機機,因為奕銓公司原來的名義負 責人有跳票的紀錄,無法辦理貸款。(你如何知道這件事﹖ )是丙○○自己在公司內跟我說的,當時我在上班。(是丙 ○○1 個人或與他人一起來跟你講﹖)是丙○○1 個人來跟 我講的。(你有無同意要當人頭負責人﹖)有同意,因為公 司有困難且我在公司也工作很久了。」(原審法院94年5 月 18日審判筆錄),等語明確。另證人即太平洋租賃有限公司 (下稱太平洋公司)業務專員黃龍翔於偵查時亦證稱:「因 為奕銓公司標到中鋼的工程要買堆高機,所以向我公司辦貸 款,我公司要求負責人不能有退票紀錄…後來被告乙○○丙○○協調後,我去奕銓公司辦理貸款申請書,奕銓公司已 變更登記負責人為被告甲○○,且辦理貸款當時,被告丙○ ○也在現場,並沒有反對」(見91年度他字第5264號偵查卷 第63至64頁)、證人即共同被告甲○○又證稱:「(抵押契 約書上負責人的章是你蓋的﹖)是我親自簽名蓋章的。(你 簽名蓋章時,丙○○有無在現場﹖)有的。(該契約是何處 簽立的﹖)在奕銓公司簽立的。…(你是以公司負責人的名 義於抵押契約書上用印﹖)是的。(太平洋公司如何確認你 是公司的負責人﹖)我沒有任何證件,可能是丙○○提供給 他公司執照的。」(原審法院94年5 月18日審判筆錄),而 觀諸奕銓公司與太平洋公司所簽訂之動產抵押契約書上連帶 保證人欄「丙○○」簽名確為被告丙○○所簽,為被告丙○ ○所自承(參原審法院94年5 月18日審判筆錄),又該契約 書上之立約人部分「奕銓工程有限公司」、「負責人:甲○ ○」之字樣均是事先以打字方式列印上去,且係位於被告丙 ○○簽名欄旁,有前揭動產抵押契約書在卷可稽,而被告丙 ○○在其上簽名之目的係要擔任該貸款之連帶保證人,被告 丙○○既於該動產抵押契約書上簽名,實不可能會沒有看到 其上列印有「負責人甲○○」之字樣,且倘若證人即共同被 告丙○○證述因其妻即被告乙○○甲○○有曖昧關係,其 不可能將公司負責人變更登記給甲○○屬實,惟被告為何又 肯為甲○○為負責人之奕銓公司之貸款擔任連帶保證人。且 被告丙○○於檢察官偵查中、原審審理中亦自承當時確有交



代林佳慧辦理負責人變更(見1585號偵查卷第12、13頁,以 及5264號偵查卷第49頁、原審卷第366 頁,僅陳稱要將負責 人名義變更為被告丙○○本身,但被告乙○○則稱因其本身 與被告丙○○均有案在身,所以不能掛名為負責人,而被告 丙○○如需變更負責人名義為其本人,亦不會在較早前將公 司負責人先登記為王丁泰,且被告丙○○乙○○確有偽造 文書前科,亦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,足證被 告所稱要將負責人名義變更為被告丙○○本身一節與事實不 符),是被告丙○○就奕銓公司負責人變更為甲○○一節, 確係知之甚詳且參與其事。足認本件係奕銓公司欲貸款買堆 高機,原負責人王丁泰因有退票紀錄而無法貸款,遂經被告 丙○○乙○○甲○○、證人王丁泰等人同意將奕銓公司 負責人變更為甲○○等情甚明。被告丙○○辯稱伊不知奕銓 公司負責人變更為甲○○云云,顯係事後卸責之詞,委無足 採。
㈣再者,奕銓公司股東除被告丙○○乙○○外,餘者(丁○ ○○、戊○○、陳慶雲、陳美輪、陳韋銓王丁泰甲○○ 等人)均未出資等情,亦據證人王丁泰於偵查時證述:「我 沒有出資,我與他們是朋友關係,是掛名的。…奕銓公司是 被告乙○○丙○○夫妻2 人出資的,其他人沒有出資。」 等語(91年他字第5264號卷第48-50 頁),且證人陳慶雲( 91年他字第5264號卷第28頁)、陳韋銓(91年他字第5264號 卷第192 頁)、甲○○(91年他字第5264號卷第48頁)亦均 證稱渠等並未出資等語綦詳。另證人即告訴人丁○○○、戊 ○○、證人陳美輪、陳慶雲雖證稱渠等均有出資云云,惟渠 等就投資奕銓公司多少錢、如何將投資款交付予丙○○等情 ,均含糊其詞,無法交待清楚,茍丁○○○、戊○○、陳美 輪、陳慶雲確有出資投資奕銓公司,對此等重要之事,豈會 如此忽視,足見丁○○○、戊○○、陳慶雲、陳美輪、陳韋 銓、王丁泰甲○○等人均未出資,應可認定。 ㈤又證人即告訴人丁○○○、戊○○,證人陳慶雲、陳美輪於 原審法院審理時均證稱渠等將印章放置在奕銓公司內,就是 要全權授權給被告丙○○使用,奕銓公司之事只要被告丙○ ○同意,渠等就同意,渠等並未參加過奕銓公司之股東會, 亦未參與奕銓公司之運作等語明確(原審法院93年11月30日 、94年2 月23日審判筆錄參照),顯見證人即告訴人丁○○ ○、戊○○,證人陳慶雲、陳美輪等人實際上並未參與奕銓 公司之事務,均將渠等之股東權利概括授權被告丙○○處理 ,殆無疑義。則上揭奕銓公司負責人變更為甲○○一節,既 係事先經過被告丙○○同意,已如前述,而本件奕銓公司變



更負責人雖未事先一一徵詢丁○○○、戊○○、陳慶雲、陳 美輪等人之同意,然渠等既已概括授權丙○○使用渠等印章 及處理渠等掛名為奕銓公司之股東一事,且被告丙○○既事 先已知道並同意將奕銓公司負責人變更登記為被告甲○○, 足認告訴人丁○○○、戊○○、陳慶雲、陳美輪亦同意變更 奕銓公司負責人為甲○○,而授權使用渠等印章用印於辦理 變更登記相關文件資料,則就奕銓公司變更登記負責人為甲 ○○一節,當無偽造公司章程、股東同意書,更無使主管機 關為不實登記之情事。是足認被告乙○○己○○甲○○ 辯稱:被告丙○○之上揭家人並未實際出資,僅為人頭股東 ,被告丙○○知道當時係奕銓公司要買堆高機而辦理貸款, 因原負責人王丁泰有退票紀錄而無法貸款,遂請甲○○擔任 負責人等語,堪可採信。
㈥綜上所述,公訴人憑以認定被告丙○○乙○○己○○甲○○成立本案罪嫌之論據,在客觀上顯未達於通常一般之 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,而得確信被告丙○○乙○○、己○ ○、甲○○人確曾犯罪之程度,自有合理懷疑之存在,無從 為被告丙○○乙○○己○○甲○○確有罪之確信,難 資為認定被告丙○○乙○○己○○甲○○成立行使偽 造文書罪嫌。此外,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丙○○乙○○己○○甲○○有何公訴人所指之犯行,自屬不能 證明被告丙○○乙○○己○○甲○○等人犯罪。六、原審因而為被告丙○○乙○○己○○甲○○均無罪之 判決,核無不合。檢察官上訴意旨,仍執前詞,指摘原判決 不當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,判決如主文。本案經檢察官張金塗到庭執行職務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10   月  6 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永宗
法 官 陳明富
法 官 任森銓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10   月  6  日 書記官 蘇恒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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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奕銓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銓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中國鋼鐵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