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聲字第12號
聲 請 人 郭啟裕
訴訟代理人 呂奕賢律師
楊蕙謙律師
相 對 人 郭文騫
郭山鐘
上 二 人
訴訟代理人 劉哲宏律師
陳廷瑋律師
吳昌坪律師
相 對 人 郭書雅
郭宜欣
郭景銘
兼 上三人
訴訟代理人 蔡鳳美
相 對 人 郭嘉琪
郭勝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(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04號
),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如附表一至附表三所示不動產現登記於各該
相對人名下,惟聲請人就如附表一至附表三所示不動產,與
相對人間各存有借名登記契約,聲請人業已以起訴狀繕本送
達作為終止兩造間借名登記契約之意思表示,並依民法第76
7條規定訴請相對人各將如附表一至附表三所示不動產所有
權移轉登記予聲請人,併已提出兩造間簽訂之借名登記契約
、聲請人歷年繳納房屋稅及地價稅之紀錄,足徵聲請人就兩
造間借名登記關係及請求內容已為相當之釋明,爰依民事訴
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,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
語。
二、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,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、設定
、喪失或變更,依法應登記者,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,
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。前
項聲請,應釋明本案請求。前項釋明如有不足,法院得定相
當之擔保,命供擔保後為登記,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、
第6項前段、第7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
第5項規定,聲請法院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,應
就本案請求負釋明之責,釋明之範圍包括訴之合法及非顯無
理由。釋明如有不足,法院固得定相當之擔保,命供擔保後
為登記。如原告就其本案請求未為任何釋明,法院即不得命
供擔保後准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(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
字第90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又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之立
法意旨為藉由將訴訟繫屬事實予以登記之公示方法,使第三
人知悉訟爭情事,俾阻卻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,及避免
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,以保護原告實體
法上物權法之權利;惟為免過度影響被告及第三人之權益,
其訴訟標的以基於物權關係者為限。倘訴訟標的非基於物權
關係者,乃立法者有意排除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制度之適用,
不生補充之問題(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642號裁定意旨
參照)。再所謂借名登記契約,乃當事人約定,一方(借名
者)經他方(出名者)同意,而就屬於一方現在或將來之財
產,以他方之名義,登記為所有人或其他權利人。出名人在
名義上,為財產之所有人或其他權利人;在該財產回復登記
為借名人名義以前,借名人尚無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可資行使
(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101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其業已終止兩造間借名登記契約而訴請相
對人各就如附表一至附表三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聲
請人,核屬借名登記契約之債權關係之主張,而非基於物權
關係為請求;聲請人雖援引民法第767條規定為請求權基礎
,然聲請人並非如附表一至附表三所示不動產之登記名義人
,此有其提出之各該不動產登記謄本在卷可參(南司調字卷
第207至229頁),揆諸前開說明,於借名登記財產回復登記
為借名人名義以前,借名人尚無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可資行使
,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證據資料釋明其對相對人就如附表一
至附表三所示不動產有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存在
,自難認聲請人就其本案基於物權關係而為請求、且非顯無
理由乙節已為釋明,從而,聲請人本件聲請,核與民事訴訟
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之要件不符,自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岫雯 附表一:聲請人請求相對人郭文騫移轉登記之不動產編號 不動產 聲請人請求移轉權利範圍 1 臺南市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10分之1 2 臺南市○區○○段00000地號土地 10分之1 3 臺南市○區○○段00000地號土地 10分之1 4 臺南市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5分之1 5 臺南市○區○○段000○號建物(門牌號碼臺南市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 5分之1
附表二: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蔡鳳美、郭嘉琪、郭書雅、郭宜欣、郭景銘各移轉登記之不動產
編號 不動產 聲請人請求移轉權利範圍 1 臺南市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50分之1 2 臺南市○區○○段00000地號土地 50分之1 3 臺南市○區○○段00000地號土地 50分之1
附表三:聲請人請求相對人郭山鐘移轉登記之不動產編號 不動產 聲請人請求移轉權利範圍 1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 5分之1 2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○號建物(門牌號碼臺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 5分之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