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349號原 告 陳建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健哲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,本院依職權查無被告呂健哲之戶籍謄本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,裁定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,補正被告呂健哲之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起訴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凌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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