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除地上物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2349號
TNDV,113,訴,2349,20241223,1

1/1頁
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2349號
原 告 陳建榮


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健哲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,本院依職權查無
被告呂健哲之戶籍謄本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,裁定命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,補正被告呂健哲之戶籍謄本(
記事勿省略)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起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
書記官 洪凌婷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