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2305號
TNDV,113,訴,2305,202412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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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2305號
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
訴訟代理人 許雅綺
前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和美實業有限公司
鄭佳和鄭靜吟鄭游美鈴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和美實業有限公
司、鄭佳和鄭靜吟鄭游美鈴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
出異議,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45,248元【本件訟訴標的
金額為4,515,091元(計算式:4,439,806元+起訴前利息69,662
元、違約金5,623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
,748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45,248元
】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
法 官 王 獻 楠
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
書記官 李 雅 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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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