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訴字第1999號
原 告 潘信瑋
被 告 喬斯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正浩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︰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,000,000元,及自民國113年10月12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20,800元由被告負擔,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
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原告於民國112年2月間受訴外人楊正浩招攬投資
其經營之被告喬斯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喬斯公司)所
發行之投資契約,並以保證喬斯公司將以年利率最少5%、本
金全額還等保本保息方式遊說原告,嗣於112年2月5日由楊
正浩代表喬斯公司與原告簽立112年度喬斯浮動利率債之投
資契約(下稱系爭契約),系爭契约載明投入單位為每單位新
臺幣(下同)500,000元計算,原告共投入4單位即2,000,000
元(下稱系爭投資款),投資期間自112年2月10日起至113年2
月9日止,原告於112年2月6日轉入2,000,000元至喬斯公司
指定帳戶(土地銀行東台灣分行、戶名:喬斯室内裝修股份
有限公司、帳號:000000000000),而依系爭契約第4條及第
5條第1項第1點約定,本應於113年2月10日返還系爭投資款
,楊正浩又於113年9月2日以通訊軟體LINE告知原告:「目
前處置進度是釐清各工地現況與總欠款情況中,預計九月底
會盤點完成,然後會委託事務所找時間開說明會做協調,這
個時間點告的話…就…有點尷尬,九月底要馬是知道如何、何
時退款了要馬大家都變債權人了」等語,向原告說明拒絕返
還系爭投資款之情況,原告乃於113年9月9日以存證信函催
告喬斯公司履行系爭契約並返還系爭投資款,然喬斯公司僅
單方表示公司財務有問題,迄今仍未返還系爭投資款。為此
,爰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並聲明:如
主文第1項所示。
三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。
四、得心證之理由:
㈠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,業據其提出112年度喬斯浮動利率債之 投資契約影本、原告112年2月6日匯款紀錄、台中市○○街○○○ ○號碼741號存證信函、律師函等件為證(見司促卷第9至20頁 ),核與其所述相符,又喬斯公司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, 僅曾於支付命令異議狀聲明異議等語(見本院卷第13頁),無 從認有消滅或妨礙原告請求之事由存在,並未敘明具體抗辯 理由,亦未提出證據供本院審酌,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 ㈡按系爭契約第4條之約定:「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本債之利率 最低為5%,而實際利率以第三條為之,配息日期於當年度財 務報表結算後為之,但配息日不能晚於期滿兩個月內,除乙 方即原告依本辦法第六條行使買回權及甲方即被告依本辦法 第五條提前收回之,到期時按債券單位金額以現金一次償還 本金。」。查原告於112年2月6日,陸續匯款2筆共計2,000, 000元至喬斯公司指定之帳戶內,迄未返還原告乙節,已如 前述,系爭契約既對還本付息日期及方式已有約定,且投資 期間亦已到期,喬斯公司自應依約返還原告所投資之全部金 額,是原告依據系爭契約,請求喬斯公司給付2,000,000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13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自屬有據,應予准許。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鈞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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