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1790號
TNDV,113,訴,1790,20241226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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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1790號
上 訴 人 余先智
張志禹


張志強


張志美

張志麗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彭偉航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夏玉愛等人間因113年度訴字第1790號請
求返還借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80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,050元未據上
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
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
書記官 黃怡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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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