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1455號
上 訴 人 同以聰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榮瑞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
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
未繳納裁判費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43,080元,逾期不
繳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谷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
書記官 曾盈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