代位變價分割共有物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144號
TNDV,113,訴,144,2024122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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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144號
上 訴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
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國輝等人間代位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事
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上訴人應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三日以前預納測量及鑑價費用
共新臺幣玖萬貳仟元。
  理  由
一、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,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,當
事人不預納者,法院得不為該行為,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
無從進行,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,視為合意停
止訴訟程序;前項但書情形,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
支費用者,續行其訴訟程序,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,視
為撤回其訴或上訴;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。
二、茲因上訴人提起上訴後,為確定其應繳納上訴費數額,而有
送請測量及鑑定必要,本件為此須支出測量及鑑價費用共新
臺幣92,00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,裁定如主
文。如兩造均未依規定預納或墊支該費用,本件即視為合意
停止訴訟程序,逾4個月仍未預納或墊支者,則視為撤回其
上訴,附此敘明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3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陳谷鴻
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3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盈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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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