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1370號
TNDV,113,訴,1370,20241202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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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1370號
原 告 陳柏青
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
李明峯律師
邱維琳律師
許慈恬律師
吳毓容律師
被 告 柯曉

訴訟代理人 邱銘峯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王淑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凌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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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