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1118號
TNDV,113,訴,1118,2024120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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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1118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林頌恩
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鉉閎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上訴人對本
院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
利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71,35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,420
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
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
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
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郁棣
法 官 洪碧雀
法 官 陳永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
書記官 陳玉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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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