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281號
原 告 張榮麟
張文智
張村泉
被 告 詹連月雲
詹慶元
詹淑萍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按請求塗銷土地之預告登記,涉及當事人就土地之所有權移
轉登記請求權存在與否,當事人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,即相
當於土地之交易價額(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7號裁定意旨
參照)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978,508元
【(211×3,000=633,000)+(24×12,600=302,400)+43,108】,
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,6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
書記官 林政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