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1266號
TNDV,113,補,1266,202412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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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266號
原 告 薛嘉泰
被 告 楊侑霖
(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)
侯雅琪
(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,300,00
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3,2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
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岳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
書記官 陳惠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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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