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1252號
TNDV,113,補,1252,202412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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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252號
原 告 柯美禎


訴訟代理人 王俊文律師
被 告 潘澤
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(共有物如附表所示)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
)3,059,370元【計算式如附表所示】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,
29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
書記官 彭蜀方
附表:(幣別為新臺幣)
編號 土地或建物 公告現值 / 平方公尺或課稅現值 土地面積(平方公尺) 原 告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1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00地號土地 48,400元 116.85 2分之1 2,827,770元 2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○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巷0號建物 463,200元 2分之1 231,600‬元 合計:3,059,370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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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