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236號
原 告 呂子司
被 告 柯夙娟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(坐落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段000地號土
地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
為新臺幣(下同)143,400元【計算式:23,900元/ 平方公尺(
民國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)×原告主張被告占有之土地面積6平
方公尺=143,400】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550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
補繳裁判費1,550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
書記官 彭蜀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