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1231號
TNDV,113,補,1231,2024122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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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231號
抗 告 人 林子
林威箖
共 同
法定代理人 曹羽


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李宥葳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,抗告
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2月12日所為之民事裁定。依民事訴訟法
第77條之18規定,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惟未據抗
告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
2項規定,命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
期不繳,即駁回其抗告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
書記官 沈佩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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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