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207號
原 告 陳立仁
訴訟代理人 劉哲宏律師
吳昌坪律師
以上原告與被告陳成武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裁判費,復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,使本院無法核定
訴訟標的價額,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。按分割共有物涉訟,
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(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)。
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,具狀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
額【請列計算表:土地最新公告現值(元)×面積(平方公尺)×
原告權利範圍比例,加上建物課稅現值(元)×原告權利範圍比
例】,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
補繳裁判費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陳報並補繳
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
書記官 陳尚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