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202號
原 告 楊東桂
陳慶祥
辜舒嫀
林建橙
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明松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100,
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,8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蕙玲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
書記官 曾美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