再審之訴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1187號
TNDV,113,補,1187,202412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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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187號
審原告 施淑美
一、按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,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
續行,其訴訟標的之價額,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(
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95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
二、查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胡俊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(本院113
年度簡上字第40號,下稱原確定判決),再審原告提起再審
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而原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226,626元,應徵再審裁判費3,645元,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505條、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
,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内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其再審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
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勳煜
法 官 施介元
法 官 王淑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
書記官 洪凌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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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