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3年度,1148號
TNDV,113,補,1148,202412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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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148號
原 告 林子堯
訴訟代理人 王偉龍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佳盛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
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27萬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,870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
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
書記官 謝婷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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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佳盛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