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排除侵害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簡上字,113年度,231號
TNDV,113,簡上,231,2024121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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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簡上字第231號
上 訴 人 李清溪


訴訟代理人 郭子誠律師
被 上 訴人 陳家正


張振茂

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張喬薰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準備程序終結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8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王淑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凌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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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