監護宣告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監宣字,113年度,669號
TNDV,113,監宣,669,202412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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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監宣字第669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

(送達代收人 乙○○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)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丙○○為監護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一、宣告丙○○(民國00年0月0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
000號)為受監護宣告之人。
二、選定甲○○(民國00年0月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
00號)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丙○○之監護人。
三、指定丁○○(民國00年0月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
00號)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
四、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丙○○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丙○○之長子,丙○○因罹患失智
症,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,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
示之效果,聲請人為此爰聲請本院對丙○○為監護宣告,並選
定聲請人為丙○○之監護人,及指定丙○○之長女丁○○為會同開
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。
二、本院審酌下列證據,認丙○○應受監護宣告,並選定聲請人甲
○○為監護人,及指定丁○○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
 (一)證據:
    ⒈聲請人之陳述。
    ⒉戶籍謄本。
    ⒊親屬系統表。
    ⒋親屬會議同意書。
    ⒌印鑑證明。
    ⒍丙○○之診斷證明書。
    ⒎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南仁愛之家附設仁馨醫院鑑定
報告。
 (二)丙○○為中度失智症患者,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
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不能,准依聲請人之聲
請對丙○○為監護之宣告,並認選定聲請人甲○○為受監護
宣告人丙○○之監護人,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丙○○之最佳利
益,另指定丁○○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


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琄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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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