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生事件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更字,113年度,631號
TNDV,113,消債更,631,202412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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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31號
聲請人 鄭巧莉

代理人 林志雄律師
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資料及證
明到院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聲請。
  理 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人應補正之資料及證明:
(一)應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-
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(白底有綠色圓形
圖案者)「正本」。
(二)聲請人目前是否仍任職於茂迪股份有限公司如是,目前
每月收入為何?應提出工作單位開立「最近六個月」之薪
資單、薪資袋(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)或其他
相關證明文件【如:在職證明書(應記載收入為多少)或
收入切結書】。目前如無工作,是否有其他收入?(如:
打零工或租金收益)如是,應說明工作收入情形,並提出
證明文件。  
(三)應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
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?如是,應說明工作收
入情形,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?於何
處工作?受雇於何人?雇主(或工頭)連絡方式?每日薪
資多少?每月約可領得工資多少?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。
(四)如有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、投資型保險單、儲蓄型
保險單、基金、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,應一併為陳明其種
類及「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」之金額,並提出保險契約影
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影本。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,應提出質
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、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【請
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,勿要求本院行文】。若無任何相關
資料,仍應以書面說明,並提出【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
同業公會「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」資料查詢結果表】

(五)聲請狀陳報每月須支付母親鄭林碧連扶養費3,000元,且
扶養義務人為3人,應提出全部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
本(記事欄勿省略)家族系統表以供查證。 
(六)應說明「本人」及「受扶養親屬」是否有領取政府發給之
保險金、社會津貼、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各項政府補助、其
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?若有,應說明其期間及金額
,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(如受補助存摺影本、補助款申
請書函等)。  
(七)聲請人提供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
報告-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記載曾參與
前置協商、目前狀態為「毀諾」,聲請人應據實以下說明

  ⒈聲請人前與債權人協商成立,每月應清償之金額多少、自
何時履行至何時?毀諾時間為何?並提出相關證明(已提
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)。
  ⒉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,聲請人從事何工作?及是否
有領取任何政府補助、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?並
務必提出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之每月實際收入證明
或收入切結書。
  ⒊應提出協商協議書、勞保投保資料及所有與聲請人毀諾原
因相關之資料,以證明聲請人毀諾當時確有不可歸責於己
致履行困難之事由。        
三、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
  則駁回聲請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
              法 官 王 獻 楠
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 雅 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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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茂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