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19號
聲 請 人
即債 務 人 傅晏芩即傅碧香
上列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
到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,有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應予
補正,爰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
書記官 洪凌婷
附件:
1、請債務人提出前置調解或協商案號及不成立證明書,及現職
之工作證明或切結書、最近三個月薪資明細,並說明是否有
從事保險業務?及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
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?如是,請說明
工作收入情形,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?
於何處工作?受雇於何人?雇主(或工頭)連絡方式?每日
薪資若干?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?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。
如無工作,請說明收入來源?
2、依債務人自陳前與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前置協商
,嗣因入不敷出而「毀諾」,債務人應據實說明:
⑴債務人前與債權人前置協商成立,每月應清償之金額若干、自
何時履行至何時?毀諾時間為何?並提出相關證明。
⑵自協商時起至毀諾不履行之日止,債務人係從事何工作?該期
間內是否有領取任何政府補助、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
金?並務必提出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之每月實際收入
證明或收入切結書。
⑶係因何原因毀諾?並應提出成立之協商協議書、勞保投保資料
、非自願性離職、資遣費,或所有與債務人所陳述上開毀諾
原因之相關資料,以證明債務人毀諾當時確有不可歸責於己
致履行困難之事由。
⑷債務人毀諾後,是否與債權銀行成立個別協商一致性債務清償
方案?如有,請提出相關書面資料,並說明是否再次毀諾,
及毀諾之原因為何?是否因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困難?
3、請說明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(即自民國111年11月起)之財
產有無變動狀況?如不動產、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(買賣、
互易、設定抵押權等)、無償(贈與、第三人清償等)行為
所生之財產變動;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,
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、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
(買賣契約等)相關資料。
4、請債務人提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(含郵局)存摺影本(含存
摺封面、自民國111年11月起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
本,須補登最新餘額)。
5、請債務人說明有無領取保險金、社會津貼、年金等其他政府
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?若有,其期間及金額為何?請
檢附相關證明文件(如受補助存摺影本、補助款申請書函等
)。
6、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「保險業通報作業
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」,如查有投保紀錄,請逕向表內
之保險公司申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。
7、依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資料所載,債務人以車
牌號碼:0000-00車輛向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貸款之債務,
係屬有擔保債務,請債務人提出名下所有之汽、機車行照影
本,並陳報該車輛之二手市值約為何,併陳報及債務總金額
、目前清償進度及剩餘餘額。
8、債務人如有以自己名義購買基金、股票、人壽保險單、投資
型保險單、儲蓄型保險單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或收
入、持有之貴重物品,及銀行存款、日常使用之交通工具,
縱屬小額或價值不高,亦應據實陳報,並為陳明其名稱、種
類、數量、所在地、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影本
(如保險單、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存摺,含定存及活儲、
銀行名稱、帳號首頁及迄至聲請日止之內頁、最近2年交易紀
錄),請再予查明財產資料是否漏未記載,如有,請重新提
出財產資料。如經本院查獲有虛偽或隱匿或脫產行為,依法
可裁定駁回本件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