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81號
聲請人 游琬羚
代理人 黃蘭英律師
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資料及證
明到院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聲請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人應補正之資料及證明:
(一)聲請人陳報聲請前兩年內收入僅記載來源「身心障礙協會
」,並未記載期間為何,應按時間順序,列表說明聲請前
兩年即民國111年8月起至113年7月之工作收入情形,並詳
實填載收入種類、來源、期間及數額,即使為臨時工亦應
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?於何處工作?受雇於何人?雇主
(或工頭)連絡方式?每日薪資多少?每月約可領得工資
多少?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
(二)聲請人目前是否仍任職於○○○○協會?如是,目前每月收入
為何?應提出工作單位開立「最近六個月」之薪資單、薪
資袋(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)或其他相關證明
文件【如:在職證明書(應記載收入為多少)、收入切結
書】。目前如無工作,是否有其他收入?(如:打零工或
租金收益)如是,應說明工作收入情形,並提出證明文件
。
(三)應說明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
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?如是,應說明工作內
容為何?於何處工作?受雇於何人?雇主(或工頭)連絡
方式?每日薪資若干?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?並提出相
關薪資證明。
(四)如有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、投資型保險單、儲蓄型
保險單、基金、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,應一併為陳明其種
類及「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」之金額,並提出保險契約影
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影本。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,應提出質
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、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【請
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,勿要求本院行文】。若無任何相關
資料,仍應以書面說明,並提出【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
同業公會「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」資料查詢結果表】
。
(五)聲請狀陳報每月須支付母親曾○○扶養費,且扶養義務人為
2人,應陳明每月支付之扶養費金額為若干?並提出全部
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家族系統
表以供查證。
(六)應說明「本人」及「受扶養親屬」是否有領取政府發給之
保險金、社會津貼、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各項政府補助、其
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?若有,應說明其期間及金額
,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(如受補助存摺影本、補助款申
請書函等)。
三、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
則駁回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
法 官 王 獻 楠
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
書記官 李 雅 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