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生事件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更字,113年度,315號
TNDV,113,消債更,315,202412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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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15號
聲 請 人
即債務人 蔡宜菁即蔡宛玲蔡麗華

代 理 人 郭群裕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,聲請更生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  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3,500元
;逾期未預納,即駁回更生之聲請。
  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;郵務送達
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,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
聲請費者,其超過部分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;前項所需費用
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,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,
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,逾期未預納者,除別有規定外,法院
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
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本院認有命聲請人預納更生程序
費用之必要,爰定期命聲請人預納如主文所示之更生程序費 用。如逾期未預納,則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3  日         消債法庭   法 官 曾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稜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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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