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生事件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更字,113年度,282號
TNDV,113,消債更,282,2024121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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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82號
聲請人 洪麗惠

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資料及證
明到院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聲請。
  理 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人應補正之資料及證明:
(一)聲請人前與債權人前置協商成立,嗣於113年3月毀諾。應
據實說明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,聲請人從事何工作
?及是否有領取任何政府補助、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
險金?並務必提出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之每月實際
收入證明或收入切結書。
(二)應說明「本人」及「受扶養親屬」是否有領取政府發給之
保險金、社會津貼、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各項政府補助、其
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?若有,應說明其期間及金額
,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(如受補助存摺影本、補助款申
請書函等,已提出部分毋須再提出)。
三、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
  則駁回聲請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
              法 官 王 獻 楠
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 雅 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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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