訴訟救助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救字,113年度,85號
TNDV,113,救,85,202412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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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救字第85號
聲 請 人 王家晋

相 對 人 曼巴租賃有限公司


兼法定代理人 陳國勇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
定如下:
  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  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
予訴訟救助;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
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
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
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受
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,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
文。
二、經查,聲請人對相對人起訴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,未
據繳納裁判費,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已向財
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(臺南分會)申請法律扶助,經該分
會准許等情,業據提出該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為證,聲請人
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應已釋明。又本院核閱聲請人起
訴內容,非顯無勝訴之望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核
與上揭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、法律扶助法第63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1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蔡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尚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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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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