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建字第109號
原 告 林志鴻即禾協水電工程行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蒼穹科技工程有
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
。
(一)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72,282元,應徵收
第一審裁判費9,58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
,尚應補繳9,080元。
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
書記官 沈佩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