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34號
抗 告 人
即聲請人 乙○○
上列抗告人與甲○○間113年度家親聲字第334號請求履行離婚協議
事件,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所為裁定,而提起
抗告,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,應徵
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,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
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抗告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
書記官 楊琄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