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家繼訴字第79號
原 告 甲○○
訴訟代理人 吳映辰律師
被 告 乙○○
訴訟代理人 何宥昀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
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
(一)原告為立遺囑人丙○○之子,立遺囑人丙○○於民國113年1月
19日去世,其於108年9月13日所立之代筆遺囑容有無效之
情形(下稱系爭遺囑),惟被告於另案臺灣高等法院臺南
分院111年度上字第193號分割共有物案件中,向原告提示
代筆遺囑及錄影畫面,要求原告依六分之五、六分之一進
行分別共有之登記,可證被告認定系爭遺囑為有效,則系
爭遺囑有效與否即屬不明確,攸關原告繼承比例、被告得
否以遺囑執行人名義執行遺囑內容,原告私法上不安定狀
態,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,原告應有提起本件確
認之訴之法律上利益。
(二)立遺囑人丙○○於113年1月19日辭世,繼承人有長子即原告
甲○○、次子即被告乙○○、長女丁○○○。立遺囑人丙○○與其
他不動產共有人己○○等有分割共有物訴訟,臺灣臺南地方
法院(108年度訴字第767號)判決後,上訴至臺灣高等法
院臺南分院(111年度上字第193號),臺灣高等法院臺南
分院審理過程中,立遺囑人丙○○不幸去世,被告隨即提示
立遺囑人丙○○於108年9月13日所做代筆遺囑予原告,並要
求原告依遺囑內容進行共有物持分登記,惟查系爭遺囑內
容:
1、立遺囑人丙○○自始至終均未表明欲立遺囑。
2、立遺囑人丙○○未表明究係動產、不動產欲作分配,未指出
何筆土地欲作分配,立遺囑過程均受見證人庚○○引導而完
成,難謂其真實本意,與「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」之要件
不符。
3、立遺囑人丙○○僅稱要分成「六份」,表明「六份」係被告
分五份、原告分一份,但未表明何筆土地如此分配,與「
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」之要件不符。見證人庚○○代筆遺囑
時,係將桌上一紙寫滿文字之內容進行謄寫,立遺囑人丙
○○從未提及土地地號及持分,亦未提及欲分配之土地,系
爭遺囑內容卻謄寫上土地地號及持分,逕將立遺囑人丙○○
所有全部土地均列上,容與「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」之要
件不符。
4、見證人庚○○宣讀遺囑內容時,立遺囑人丙○○僅以「點頭」
、「對」作為回覆,無從確認其真實本意。
5、被繼承人蓋手印時,曾由見證人庚○○壓被繼承人手指進行
壓印。
(三)即因系爭遺囑有前揭瑕疵,故原告未同意依遺囑內容進行
共有物持分登記,有提起本件訴訟,確認遺囑無效之必要
。
(四)系爭遺囑有無效之事由已如前述,被告持之辦理繼承登記
,應予塗銷,並應改為立遺囑人丙○○之繼承人公同共有。
(五)聲明:
1、確認立遺囑人丙○○於108年9月13日所立之代筆遺囑無效。
2、被告應將立遺囑人丙○○所遺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於113年5月
24日以「遺囑繼承」為登記原因辦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
以塗銷,回復為立遺囑人丙○○之繼承人公同共有。
二、被告則答辯略以:
(一)原告離家後20餘年定居○○,對居住臺南的立遺囑人丙○○不
聞不問,多年間均未曾聯絡、探視,立遺囑人丙○○欲立遺
囑,因此代筆人兼見證人庚○○律師於108年9月13日上午至
立遺囑人丙○○住處為代筆遺囑。
(二)由錄影影片內容可知,立遺囑人丙○○已向庚○○律師表明立
遺囑之意思及內容:
1、約00:20立遺囑人丙○○表示:「(庚○○律師問:你今天找
我來是要幫你什麼事情?)要處理那個現在在講的事情」
(以下對話內容均為台語)。
2、約00:27立遺囑人丙○○表示:「(庚○○律師問:什麼事情
?)地寫遺囑的事情」。
3、約00:33立遺囑人丙○○表示:「(庚○○律師問:那你土地
的事情,有想要怎麼處理嗎?你土地的事情要怎麼處理?
)要怎麼處理喔,就分六份啦,來仔五份,○○的一份,就
土地的事情,來仔去處理,不然誰要處理」、「(庚○○律
師問:我問你一下喔?你說土地總共有幾份?)六份」、
「(庚○○律師問:阿你要怎麼處理?)五份給來仔,○○那
個一份」、「(庚○○律師問:○○那個是誰?)益仔」、「
(庚○○律師問:好,除了土地,其他的部分要怎麼處理?
)其他的部分都給來仔」、「(庚○○律師問:好,今天我
幫你做遺囑,你以後要誰來幫你處理?幫你做?)來仔。
來仔幫我做。」
4、約14:00後,由代筆人兼見證人庚○○律師向立遺囑人丙○○
宣讀、講解遺囑內容,經立遺囑人丙○○以口頭、點頭肯認
內容正確後,才由立遺囑人丙○○按捺指印、見證人簽名其
上。
(三)由上可知,立遺囑人丙○○已和代筆人兼見證人庚○○律師口
述遺囑意旨,由庚○○律師筆記後,就遺囑內容逐一向立遺
囑人宣讀講解,確認立遺囑人的真意,本件系爭代筆遺囑
,符合民法第1194條代筆遺囑要件而成立、生效。
(四)其次,由影片中桌上可見立遺囑人丙○○所有土地之地籍圖
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,就土地之地號、地目
、面積、應有部分等細節繁複,依實務見解,毋庸由立遺
囑人就所有之財產逐字逐句唸出,即符合「口述遺囑意旨
」之要件。
(五)是以,立遺囑人丙○○有表明立遺囑之意思,以口頭表示遺
囑意旨即土地要分配給乙○○五份、甲○○1份,並提出全國
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列財產為遺囑為據。其後,
始由代筆人兼見證人庚○○律師筆記後,向立遺囑人確認,
土地共5筆及各筆地號,各由乙○○取得六分之五、甲○○取
得六分之一,並由立遺囑人確認所載內容與立遺囑人之遺
囑意旨相符。
(六)立遺囑人丙○○於確認遺囑內容無誤後,於遺囑上按捺指印
,此時立遺囑人丙○○出於確認遺囑之意思,第一次按捺指
印之行為已完成。因立遺囑人丙○○非坐在桌子旁,按捺指
印時施力不易導致指印模糊,庚○○律師為求謹慎,最後始
協助按捺完整指印。由立遺囑人丙○○連續按捺4次亦可之
,倘立遺囑人丙○○該時無肯認遺囑,按捺指印之真意,也
不會為求完成遺囑多次、重複按捺指印。
(七)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。
三、得心證之理由:
(一)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,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
益者,不得提起,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
,亦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所準用。而所謂即受確認判
決之法律上利益,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,致原告
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,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
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(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裁判
意旨參照)。本件原告主張系爭遺囑無效,為被告所否認
,而依系爭遺囑之內容,就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編號1至5
所示不動產,均分為6份,其中5/6由被告取得,而原告本
為被繼承人丙○○之法定繼承人,故系爭遺囑之有效與否,
將影響原告所得繼承遺產之範圍,致原告在私法上地位有
受侵害之危險,而此項危險得以對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,
是原告訴請確認系爭遺囑無效,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
利益。
(二)按「除別有規定外,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
,有既判力」,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「
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所稱訴訟標的,對於共同訴
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,係指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與類似
必要共同訴訟而言。依法律之規定必須數人一同起訴或數
人一同被訴,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者,謂之固有必要共
同訴訟。數人在法律上各有獨立實施訴訟之權能,而其中
一人起訴或一人被訴時,所受之本案判決依法律之規定對
於他人亦有效力者,如該他人為共同訴訟人,即為類似必
要共同訴訟」(最高法院28年度渝上字第2199號判決意旨
可資參照)。準此,確認遺囑無效訴訟應認係屬類似必要
共同訴訟,繼承人中一人或數人提起確認遺囑無效之訴訟
,因係同一遺囑,不可對部分繼承人為有效,對另一部分
繼承人為無效,故無論判決認定遺囑效力如何,該判決之
效力均及於其他未起訴或被訴之繼承人。則本件既僅原告
主張系爭遺囑無效,僅由原告對爭執該遺囑有效之人即被
告提起本件訴訟,依前述說明,其當事人即為適格,先予
敘明。
(三)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丙○○於113年1月19日死亡,其配偶已
於87年2月24日死亡,故被繼承人丙○○之長子即原告甲○○
、次子即被告乙○○、長女丁○○○為全體繼承人,應繼分比
例各為三分之一等情,未據被告有所爭執,並有原告所提
繼承系統表、戶籍謄本在卷可稽(調字卷第31、57至65頁
),堪予認定。
(四)按代筆遺囑,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,由遺囑人
口述遺囑意旨,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、宣讀、講解,經
遺囑人認可後,記明年、月、日及代筆人之姓名,由見證
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,遺囑人不能簽名者,應按指印
代之,民法第1194條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雖請求確認系爭
遺囑無效云云,惟:
1、據臺南市歸仁地政事務所113年9月27日所登記字第113008
7945號函覆遺囑繼承登記資料所附系爭遺囑所載內容(訴
字卷第23、28頁),系爭遺囑係經見證人庚○○律師代筆,
並與其餘2名見證人辛○○、亥○○均在遺囑末尾簽名表示在
場見證,並記明年月日,立遺囑人即被繼承人丙○○亦於系
爭遺囑上按指印,形式上觀察,系爭遺囑合於民法第1194
條代筆遺囑之要式規定。
2、原告雖主張被繼承人丙○○於系爭遺囑書立當時始終未表明
欲立遺囑,亦未表明係何財產欲為分配,不符「遺囑人口
述遺囑意旨」之要件,見證人宣讀遺囑內容時,被繼承人
丙○○僅以點頭、「對」等回覆,無從確認其真意,被繼承
人丙○○在系爭遺囑上蓋手印時,亦由見證人庚○○律師壓其
手指蓋印,應認系爭遺囑無效云云。然證人庚○○律師業已
到庭證稱:108年9月13日書立系爭遺囑當天,伊與另兩名
見證人辛○○、亥○○在錄影前提早約半小時至1小時同時到
現場,到場後伊先和被繼承人丙○○確認當天是來做遺囑、
遺囑內容為被繼承人丙○○名下所有土地的繼承方式,立遺
囑當天前伊有先取得被繼承人丙○○的財產清冊,立遺囑當
天伊也有攜帶該財產清冊到場確認被繼承人丙○○的遺囑意
願及內容,遺囑書立完畢後,被繼承人丙○○要按指印時,
前5次是被繼承人丙○○自己按,第6次由伊協助被繼承人丙
○○在系爭遺囑上按捺指印更清晰,就是系爭遺囑末尾右方
最大的指印,錄影前到錄影結束伊與另外兩名見證人全程
在場未曾離開等語(訴字卷第72至76頁)。另經本院當庭
勘驗書立遺囑過程錄影檔案如附件所示(錄影檔案見訴字
卷第57頁隨身碟、譯文見調字卷第25至29頁、勘驗筆錄見
訴字卷第72至73頁)。參酌錄影畫面中,被繼承人丙○○自
行表示:「(庚○○律師問:阿你土地的事情,你有想要怎
麼處理嗎?你土地的事情要怎麼處理?)要怎麼處理,就
六份拉,阿來五份,○○的一份,…(無法辨識),再來,
來仔去處理,不然誰要處理?」、「(庚○○律師問:○○那
個是誰?)○○的是甲○○。」、「(庚○○律師問:好,今天
我幫你做的遺囑,你以後要誰來幫你處理?我今天幫你做
的遺囑,你以後要誰來幫你處理、幫你做?)來仔。來仔
幫我做。」,核與卷附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
書列載被繼承人丙○○所有遺產即為如附表所示5筆土地(
調字卷第53頁),及系爭遺囑中記載如附表所示土地均分
為六份,由被告繼承六分之五、原告繼承六分之一等情相
符,嗣錄影畫面中庚○○律師代為書立遺囑完畢後,亦有將
遺囑內容對被繼承人丙○○宣讀、講解,被繼承人丙○○則以
點頭、稱:「對。」等方式認可,另向庚○○律師表示其不
會寫字,見證人辛○○表示可以按指印,見證人亥○○拿取印
泥給庚○○律師,被繼承人丙○○自行在系爭遺囑上按指印5
次後,庚○○律師認為蓋印不夠清楚,被繼承人自行按指印
第6次時,庚○○律師協助被繼承人丙○○按指印。是堪認被
繼承人丙○○於系爭遺囑書立當天,確實明瞭庚○○律師之來
意係為其辦理代筆遺囑事宜,且有親自口述遺囑意旨,庚
○○律師代為書立遺囑完畢後,亦有將遺囑內容對被繼承人
丙○○宣讀、講解,經被繼承人丙○○認可,因被繼承人丙○○
不會寫字,不能簽名,由被繼承人丙○○基於自己之意志在
系爭遺囑上按指印而完成系爭遺囑。是原告主張系爭遺囑
有無效事由云云,為不可採。
(五)從而,原告請求確認系爭代筆遺囑無效,並依民法第828
條第2項、第821條及第767條第1項之規定,請求被告就如
附表所示不動產於113年5月24日以遺囑繼承為原因所為之
所有權移轉登記,應予塗銷(見訴字卷第71至72頁),為
無理由,不應准許。
四、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,於
判決結果無影響,爰不予一一論列,併此敘明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家事事件法第51條,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嘉容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上訴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
書記官 吳揆滿
附表:
編號 標 的 權利範圍 1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地號土地 8460/57600 2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地號土地 8460/57600 3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地號土地 8460/57600 4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地號土地 8460/57600 5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地號土地 8460/5760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