認可收養子女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養聲字,113年度,193號
TNDV,113,司養聲,193,202412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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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養聲字第193號
聲 請 人
收養高珮慈
聲 請 人
即被收養高詩
關 係 人 賀玫嫚
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甲○○(女、民國00年0月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)自民國113年11月12日起收養乙○○(女、民國00年0月00日生、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為養女,應予認可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,並向法院聲請認可;被收養者為成年
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:㈠意
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。㈡依其情形,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
母不利。㈢有其他重大事由,足認違反收養目的;夫妻之一
方被收養時,應得他方之同意;子女被收養時,應得其父母
之同意,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不在此限:㈠父母之一
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
情事而拒絕同意。㈡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
示。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,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
可者,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,民法第1079條
第1項、第1079條之2、1076條、1076條之1第1、2項分別定
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狀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被收養人之姑姑,被收養
從出生後即交由祖母及收養人同住照顧扶養成長,希望建立
法律上親子關係,爰檢具相關文件,向法院聲請認可等語。
三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乙○○為成年人,生父高大慶(
已歿)、生母賀玫嫚,且被收養人生父與聲請人即收養人為
兄妹關係,收養人長於被收養人20歲以上,且為三親等之血
親,其輩分相當,經被收養人之生母同意而成立收養契約等
情,有卷附戶籍謄本、收養契約書、經公證之成年人出養同
意書1份等可憑。又收養人、被收養人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
本院調查時,除到院陳明其成立收養之目的及契約之真正性
外,並均表示同意本件收養,亦有本院上開調查筆錄一份在
卷足佐,可認收養人確有與被收養人成立收養契約之真意,
且經被收養人之生母同意。審酌本件收養動機單純,尚無不
利被收養人本生父母之情,另被收養人亦無藉此免除法定扶
養義務之意圖,復查無其他可認有違反收養目的之重大事由
,是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認可,並自本裁定確定時起
,溯及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簽訂收養書面契約時發生效力

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,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、第23
條,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五、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0  日    家事法庭    司法事務官 黃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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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