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送達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聲字,113年度,709號
TNDV,113,司聲,709,202412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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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聲字第709號
聲 請 人 沈振雄


相 對 人 鎌倉博志日本籍人士,送達住所不明)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,得依民事訴訟
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民法第
97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之被繼承人張蕙蕙(即
張耀鐘之繼承人)均為鈞院111年度營簡字第566號分割共有
物事件之當事人,今聲請人依上開確定判決欲通知相對人領
取補償金,然其在臺灣並無設籍,聲請人對其日本國戶址通
知仍無法送達,為此提出本件聲請等語。
三、經查,被繼承人張蕙蕙(即張耀鐘之繼承人)已死亡,而相
對人為其配偶,為日本籍人士,在台未有設籍資料,此有聲
請人所提被繼承人張蕙蕙之除戶謄本影本在卷可稽。又查相
對人並無入出境我國紀錄,此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其移民署
雲端資料查詢-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及外國人居留
資料各乙份在卷。另聲請人主張曾向相對人之日本國戶址送
達系爭領取補償金通知、惟遭退件無法送達,上開案號訴訟
判決亦經訴訟法院准以國外公示送達方式送達,此亦有聲請
人所提退件信封影本在卷,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號卷
宗查核無訛。從而,聲請人已用相當方法探查,仍未能查知
相對人之應受送達處所,並無怠於應有注意之情形,聲請人
聲請以公示送達對相對人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經核即與首揭
規定並無不符,應予准許。惟相對人既為外籍人士且在台無
設籍資料,聲請人應對國外行公示送達,併此敘明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
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抗告,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民事庭 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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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