陳報遺產清冊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繼字,113年度,5158號
TNDV,113,司繼,5158,202412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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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司繼字第5158號
聲 請 人 黃三福
代 理 人 朱豐益
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被繼承人周瓊滿(男、民國00年0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
號:Z000000000號、生前最後住所: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00號之1
)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死亡,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產清
冊陳報本院,經核並無不合,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。
二、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
繼承人報明其債權,如不為報明,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,
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
三、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。
四、如對本裁定不服,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
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育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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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