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拍字第381號
聲 請 人 戴筱棼
相 對 人 林義欽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准予拍賣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
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
。此規定,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,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
用之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
㈠相對人林義欽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擔保債務
人對權利人現在(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所
負之借款、票據、保證、連帶保證、墊款、信用卡消費等
債務,包括本金及其利息、延遲利息、違約金、權利人代
墊之本抵押物保險費、實行抵押權費用與因債務不履行而
發生之損害賠償,設定新臺幣(下同)420,000元之最高
限額抵押權,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09年6月10日,債
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,經登記在案。
㈡嗣相對人林義欽於①109年6月1日②110年2月7日③110年7月8
日④111年1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①150,000元②100,000元③100
,000元④100,000元,約定借款期限至111年6月1日止。詎
相對人屆期不為清償,尚欠本金共450,000元及利息、違
約金。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,並提出抵押權設定
契約書、他項權利證明書等影本各1件、本票影本4件、土
地登記謄本5件等為證。
三、經核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
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
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
附記:
一、聲請人、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★二、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,提出『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』;如相對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(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(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) 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)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,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。
四、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相對人,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聲請人、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,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。
附表:113年度司拍字第381號
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左鎮區 草山段 47 359.00 80000分之1344 002 臺南市 左鎮區 草山段 48 112.00 80000分之1344 003 臺南市 左鎮區 草山段 49 577.00 80000分之1344 004 臺南市 左鎮區 草山段 52-2 2575.00 8分之1 005 臺南市 左鎮區 草山段 52-4 1275.00 8分之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