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13年度,362號
TNDV,113,司拍,362,2024122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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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拍字第362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
非訟代理人 范惠霞
相 對 人 邱廉

債 務 人 梁依甄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准予拍賣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 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
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
。此規定,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,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
用之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
 ㈠相對人邱廉鈞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擔保其與債
務人對聲請人現在(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在
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,包括借款、
透支、貼現、買入光票、墊款、承兌、委任保證、開發信用
狀、進出口押匯、票據、保證、信用卡契約、應收帳款承購
契約、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、信託關係
所生之地價稅、房屋稅、營業稅及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,設
定新臺幣(下同)①3,120,000元②1,200,000元之最高限額抵
押權,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(下同)①135年5月23日②139
年2月13日,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,
經登記在案。
 ㈡嗣相對人於105年5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①1,930,000元②670,00
0元③110,000元;債務人於109年2月18日邀同相對人為保證
人向聲請人借款④1,000,000元,借款期限至①125年5月27日②
120年5月27日③120年5月27日④116年2月18日止,按月平均攤
還本息。並約定如未按期繳付時,經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
借款人後,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應立即全部償還。詎
相對人與債務人自113年8月27日、113年10月18日起即未依
約繳納,依約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尚欠本金①1,252,204元②3
33,698元③54,743元④379,170元及利息、違約金。為此提出
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他項權利證明書、貸放明細歸戶查詢表
、貸放主檔資料查詢表、催告函、其他約定事項、借款契約
書、不動產登記簿謄本等為證,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。
三、聲請人上開聲請,經核尚無不合;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
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,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
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,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
後,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聲請,應予
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
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
附記:
 一、聲請人、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★二、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,提出『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』;如相對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(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(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) 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)
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,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。
 四、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相對人,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聲請人、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,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。
  
附表:113年度司拍字第362號
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(平方公尺)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001 臺南市 東區 竹篙厝 2997-3 95 10分之1 002 臺南市 東區 竹篙厝 2997-2 253 10分之1
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地號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(平方公尺) 附屬建物(平方公尺) 權利 範圍 四層 合計 陽台 001 6827 臺南市○區○○○街00○0號 2997-2 2997-3 五層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 101.37 101.37 17.01 全部 共有部分:同段6829建號,權利範圍:10分之1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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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