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13年度,346號
TNDV,113,司拍,346,2024120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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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拍字第346號
聲 請 人 詹忠正


相 對 人 周蓓苓


債 務 人 顏金花

吳旻吳威儒

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准予拍賣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 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
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
。此規定,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,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
用之。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,得將不動產讓與他
人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。民法第867條,亦規定甚
明。末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。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
財產之權利、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
定者,不在此限。信託法第12條第1項,復有明確規定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
 ㈠債務人顏金花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擔保其與債
  務人吳旻吳威儒對聲請人現在(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
  償)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(移轉/變更)契約書所定最高
  限額內所負之債務,包括借款、利息、遲延利息、違約金、
  票據、保證債務、墊款,設定新臺幣(下同)3,250,000元
  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20年12月2日
  ,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,經登記在
  案。
 ㈡嗣相對人顏金花與債務人吳旻吳威儒於110年12月3日向聲
請人借款新臺幣2,500,000元,約定清償日期為111年3月3日
及利息、違約金等計付方式,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
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,經登記在案。詎相對人與債務人
屆期未依約清償,尚欠本金2,500,000元及利息、遲延利息
、違約金等;又債務人顏金花已於113年1月16日將如附表所
示之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周蓓苓並於113年1月23日完成
移轉登記,惟依首開說明,聲請人之抵押權為信託前存在於
該財產之權利,故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,為此聲請拍賣
  抵押物以資受償,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抵押權設定契約
  書、借款契約書(兼作借據)等件影本及土地、建物登記謄
  本正本等件為證。
三、聲請人上開聲請,經核尚無不合;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
人及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,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
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,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債務人及相
對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惟債務人及相對人逾期迄今仍
未陳述意見,依上開規定,本件聲請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78
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
附記:
 一、聲請人、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★二、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,提出『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』;如相對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(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)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)
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,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。
 四、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相對人,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聲請人、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,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。
  
附表:         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346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中西區 玉宇段 339 66.00 全部
附表(建物)︰    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346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一 層 二 層 屋頂突出物 騎 樓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主要 建築 材料 陽 台 面 積 單 位 001 152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號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 2層樓房 加強磚造 33.95 40.10 6.24 10.00 90.29 平方公尺 加強磚造 3.85 平方公尺 全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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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