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164439號
TNDV,113,司執,164439,20241230,1

1/1頁
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64439號
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號15樓 
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號15樓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張儒珏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號15樓  
債 務 人 呂沛宸即呂碧華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路000號12樓1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債 務 人 翁振隆  住雲林縣○○鎮○○00號      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 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、郵局及保險資料,惟債務人住 所地分別在嘉義市及雲林縣,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 參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或臺灣雲林地 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即有 違誤,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,經本院職權審酌後,認 以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為妥,爰裁定如主文。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30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珮鈺

1/1頁


參考資料
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