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156800號
TNDV,113,司執,156800,202412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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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56800號
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9樓、10
            樓、11樓及18樓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 住同上        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柯宏賢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3樓 
債 務 人 蘇珮茹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000○00號  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蘇珮茹於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所投保之保險契約金錢債權,已具體表明執行標 的,而查該第三人所在地位於臺北市大安區,有聲請人所提 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(保單)附卷可稽。依上開規定,自應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 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3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育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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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