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消費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156572號
TNDV,113,司執,156572,202412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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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
113年度司執字第156572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○00號15、17
            樓    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 住同上
代 理 人 徐明德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號3樓

上列債權人與黃正杉(已死亡)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,債
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程序之當事人須有當事人能力,而強制執行法就 當事人能力並無相關規定,故依同法第30條之1 規定自應準 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。又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,惟 人之權利能力,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,為民事訴訟法第40條 第1項、民法第6條所明定,故自然人於死亡後即喪失權利能 力,於訴訟程序即無當事人能力,於強制執行程序即欠缺執 行當事人能力。另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原告之訴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,而同 法第168 條所定之承受訴訟,必以當事人於訴訟程序進行中 死亡,始得由法定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,若於起訴前 死亡者,原即欠缺當事人能力之要件,亦無從適用上開規定 命其繼承人承受訴訟之旨(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455 號 裁定意旨參照),故債權人對已死亡之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 ,即因欠缺執行要件而為不合法,執行法院應即駁回其強制 執行之聲請,無從由其繼承人承受為執行當事人。二、查,債權人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 度司執字第13391號債權憑證正本為執行名義,聲請對債務 人財產為強制執行,惟債務人已於113年2月23日死亡,有債 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憑,堪認債務人於本 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前即已死亡,自不具備執行當事人能 力。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,本件債權人對已死亡之債務人聲 請強制執行,即因欠缺執行要件而為不合法,其強制執行之 聲請有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之要件不備,且其情形不能補正 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、 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


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3 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 憲 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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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