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156427號
TNDV,113,司執,156427,202412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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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5642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1至2樓
            及5至20樓           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 住同上
代 理 人 林銘章 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路0段0號6樓  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林銘章  
           住同上   
相 對 人
即債務 人 宋伯成即宋俊雄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     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 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查相對人之 開戶資料,惟相對人住所係在高雄市永安區,有相對人之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附卷可參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橋頭 地方法院管轄,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 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3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育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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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