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信用卡消費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153512號
TNDV,113,司執,153512,202412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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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53512號
聲 請 人
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代 理 人 陳麗智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0樓之0 相 對

即 債務人 李均緯

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壽險契約金錢債權,未具體表明執行 標的債權,並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有關壽險契約之保險人名 稱、保險種類或名稱等事項,即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 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,應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。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 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法院辦理人 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2條、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調查相對人投保等資料後予以強制執行,即屬應執行之標的 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,而相對人之住所地在臺中 市,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紙在卷可稽,則本件係屬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管轄,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,自屬違誤,應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9   日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潘淑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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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