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51340號
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號15樓
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住同上
送達代收人 徐湘穎
住○○市○區○○○道0段000號21樓
債 務 人 王麗禎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0巷00號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對於債務人之債權,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立 者,為更生或清算債權。前項債權,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, 不論有無執行名義,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,不得行使其權利 ;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,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 訟及強制執行程序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條、第48條第 2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,惟債務人業經本院以113年 度消債更字第461號民事裁定,自民國113年11月22日下午17 時起開始更生程序。而本件執行債權成立於裁定開始更生之 前,依上開規定,應依更生程序行使權利,不得開始為強制 執行程序,本件聲請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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