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執字,113年度,151093號
TNDV,113,司執,151093,20241203,1

1/1頁
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15109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 人 勝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6樓之2
法定代理人 林玉琴  住同上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洪柔至
           住同上
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賴銘清莊智明間給付票款強制
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就相對人莊智明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;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自明。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。民法第6 條復有明定。是債務人已死亡者,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,即 無當事人能力。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,法院應駁回其 強制執行之聲請。
二、債權人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聲請強制執行時,債務人莊智 明已於111年5月7日死亡,此有其戶籍資料在卷可稽。是債 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,其情形無從補正, 依上開規定及說明,應駁回其該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。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3 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育伶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勝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管理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