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5149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代 理 人 王姿芳
債 務 人 張素卿兼張芳斌之繼承人
陳秋錡兼張芳斌之繼承人
張琬玉即張芳斌之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張琬玉即張芳斌之繼承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張芳斌之
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張素卿兼張芳斌之繼承人、陳秋錡兼張
芳斌之繼承人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參佰零
伍元,及如附表一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
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張素卿兼張芳斌之繼承人、陳秋錡兼張芳斌之繼承人
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柒仟玖佰伍拾捌元,及如附
表二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、違約金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
附記:
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
向本院提出異議,若未提出異議,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
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。
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,提出『債務人其他可供送
達之地址』;如債務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(
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)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
謄本正本(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
)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)
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25149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9305元 張素卿兼張芳斌之繼承人、張琬玉即張芳斌之繼承人、陳秋錡兼張芳斌之繼承人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23日(含)止 年息1.775% 001 新臺幣149305元 張素卿兼張芳斌之繼承人、張琬玉即張芳斌之繼承人、陳秋錡兼張芳斌之繼承人 自民國113年1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 002 新臺幣37958元 張素卿兼張芳斌之繼承人、陳秋錡兼張芳斌之繼承人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23日(含)止 年息1.775% 002 新臺幣37958元 張素卿兼張芳斌之繼承人、陳秋錡兼張芳斌之繼承人 自民國113年1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9305元 張素卿兼張芳斌之繼承人、張琬玉即張芳斌之繼承人、陳秋錡兼張芳斌之繼承人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37958元 張素卿兼張芳斌之繼承人、陳秋錡兼張芳斌之繼承人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