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23399號
債 權 人 臺南市東山區農會
法定代理人 籃顏美雲
債 務 人 蔡秀蘭地政士即黃質敏之遺產管理人
一、債務人應在管理被繼承人黃質敏之遺產範圍內,向債權人清
償新臺幣參拾柒萬肆仟參佰柒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
五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一點七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二
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
點五零二四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二
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
點八二零八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七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七零八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
個月以內者,以逾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,逾
期超過六個月者,以逾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
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其餘聲請駁回。
三、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經查,依債權人主張本件債務之利息計算方式,依債權人提
出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之記載,係貸款逾期時,逾期六個
月以內者,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
計息,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,逾期超過六個月
者,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息,
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。然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
率,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
年五月二十六日止為百分之三點一八四,自民國一百一十三
年五月二十七日起為百分之三點三零九;則債務人就本件債
務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
二月十一日止,應負擔之利息利率為百分之三點五零二四,
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
月二十六日止,應負擔之利息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二零
八,另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應
負擔之利息利率則應為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七零八,故債權人
逾第一項之請求,即屬無據,應予駁回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六、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,
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
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
附記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★二、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,提出『債務人其他可
供送達之地址』;如債務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
資料(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
現戶戶籍謄本正本(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
事欄請勿省略) 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 否則無法核發
確定證明書)
三、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,若未提出異議,則本命令確定後
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,債權人
勿庸另行聲請。
五、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債務人,債務人對於債
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債權人、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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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