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1354號
原 告 陳昱彰
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律師
蘇敬宇律師
王廉鈞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國慶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被告吳啟章
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於起訴後之民國113年12月
間死亡,原告應於文到10日內提出吳啟章之除戶戶籍謄本(記事
欄勿省略)、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
勿省略)、陳明是否聲請該等繼承人承受訴訟、提出準備書狀確
認訴之聲明,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
書記官 洪凌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