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勞訴字第71號
原 告 曾順吉
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
楊雨錚 律師
被 告 遠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世昌
訴訟代理人 黃怡禎
辛宗信
謝凱傑 律師
楊聖文 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前經辯論終結,茲因訴外人吳思賢接任被告運務部主管約半
年後,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郵局即不再於星期六至被告所
在地收受郵件之原因為何,尚待釐清,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
必要,爰命再開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
書記官 張仕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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