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加班費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勞訴字,111年度,71號
TNDV,111,勞訴,71,2024123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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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勞訴字第71號
原 告 曾順吉
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
楊雨錚 律師
被 告 遠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世昌
訴訟代理人 黃怡禎
辛宗信
謝凱傑 律師
楊聖文 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前經辯論終結,茲因訴外人吳思賢接任被告運務部主管約半
年後,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郵局即不再於星期六至被告所
在地收受郵件之原因為何,尚待釐清,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
必要,爰命再開言詞辯論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3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 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        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仕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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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郵局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