代位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9年度,469號
TNDV,109,訴,469,20241209,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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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9年度訴字第469號
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


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
訴訟代理人 李黛麗
潘豐隆
被 告 翁淑珮
訴訟代理人 洪銘憲律師
訴訟參加人 葉𨧷霞
訴訟代理人 許耀仁
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
  理 由
一、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,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,民
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:本院前以本院110年度南簡字第124號民事案件是否判決
確定,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,於民國112年7月4日裁定
命在該民事訴訟終結前,停止訴訟程序,嗣本院110年度南
簡字第124號民事案件業已判決確定,有該訴訟事件全卷卷
宗可稽。據此,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,自有
續行訴訟之必要,爰依前開規定以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
裁定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 月  9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 月  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凌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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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