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05年度,128號
TNDV,105,重訴,128,20241212,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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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5年度重訴字第128號
原 告 吉立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王錫傳

訴訟代理人 李代昌律師
王佩琳律師
許芳瑞律師
被 告 遠大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陳定興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吳信賢律師
黃俊諺律師
被 告 張魁寶(即張鶯寶)

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律師
伍安泰律師
被 告 宏銓營造有限公司


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張陳秀花

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律師
被 告 上久營造有限公司
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顏鈴娟(即顏天惠之繼承人)

張輝益(即張陳淑敏之繼承人)

張鵑如(即張陳淑敏之繼承人)

張志聖(即張陳淑敏之繼承人)

許李綉春(即許寶國之繼承人)

許惠敏(即許寶國之繼承人)

許丁元(即許寶國之繼承人)

許慧清(即許寶國之繼承人)

許順發
許勢斌(即許水波之繼承人)

李綉美(即許水波之繼承人)

許蕙茹(即許水波之繼承人)

許勢孟(即許水波之繼承人)
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羅鼎城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
17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  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26行關於「法定代理人張陳秀花」之
記載,應更正為「兼法定代理人張陳秀花」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
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28號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 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2  日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(須附具繕本)。


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婷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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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遠大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吉立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立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營造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