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刑事),附民緝字,113年度,65號
TNDM,113,附民緝,65,202412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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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13年度附民緝字第65號
原 告 劉繼華

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
(法扶律師)
被 告 周柏憲

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76、1147號殺人未遂案件,經原
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。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
時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
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
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怡孜
法 官 鄭文祺
法 官 陳振謙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張儷瓊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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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